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0年5月31日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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