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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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2010年4月7日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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