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6]24号

1996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近期内,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一次普查,并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整顿,尽快使中国会计市场的对外开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附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外方)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中方)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合作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作所必须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并接受其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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