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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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农业部令第38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0]第32号

2000年6月12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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