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1999年12月1日

工商公字[1999]313号

湖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18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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