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年11月29日
工商公字[1999]310号
江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1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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