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2月28日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等规定以及有关信息化管理要求,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核算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含变更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文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八)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含具体房源信息);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报告。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并按月填报《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相关内容。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分期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变更批复文件)中确认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以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来认定,非普通住宅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以及商品工业厂房、车位等其他类型房地产。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分期项目的,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清算申报和清算审核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视同销售情形的,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应当计入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以计算销售比例。

  第十一条 第九条和第十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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