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征求意见
2026年8月28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跨境腐败行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保护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跨境腐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坚持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
第三条 本法所称跨境腐败是指下列行为:
(一)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或者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
(二)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以及相关联的受贿行为;
(三)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境外实施的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
(四)全部或者部分行为在境外实施,全部或者部分结果发生在境内的与前三项规定行为具有同类性质的其他腐败行为;
(五)涉嫌腐败人员逃匿境外、跨境转移腐败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尊重主权、平等互惠,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倡导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渠道作用,践行多边主义,信守合作打击腐败的承诺,预防、惩治腐败人员和腐败资产跨境流动,反对以任何借口为腐败人员和腐败资产提供避风港,务实高效开展追逃追赃、资产返还等国际合作。
第五条 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正常跨境经营秩序,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六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反腐败为借口或者不当域外适用其本国有关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企业、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等不当措施,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我国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反制、阻断等相应措施。
第二章 职责和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反跨境腐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研判反跨境腐败总体形势,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发布反跨境腐败指南;
(二)协调制定反跨境腐败相关制度;
(三)协调反跨境腐败执法司法工作;
(四)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反跨境腐败工作;
(五)督促有关主管部门等健全廉洁合规管理体系,指导做好跨境腐败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处置;
(六)研究解决反跨境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
2026年8月28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跨境腐败行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保护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跨境腐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坚持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
第三条 本法所称跨境腐败是指下列行为:
(一)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或者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
(二)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以及相关联的受贿行为;
(三)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境外实施的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
(四)全部或者部分行为在境外实施,全部或者部分结果发生在境内的与前三项规定行为具有同类性质的其他腐败行为;
(五)涉嫌腐败人员逃匿境外、跨境转移腐败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尊重主权、平等互惠,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倡导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渠道作用,践行多边主义,信守合作打击腐败的承诺,预防、惩治腐败人员和腐败资产跨境流动,反对以任何借口为腐败人员和腐败资产提供避风港,务实高效开展追逃追赃、资产返还等国际合作。
第五条 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正常跨境经营秩序,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六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反腐败为借口或者不当域外适用其本国有关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企业、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等不当措施,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我国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反制、阻断等相应措施。
第二章 职责和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反跨境腐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研判反跨境腐败总体形势,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发布反跨境腐败指南;
(二)协调制定反跨境腐败相关制度;
(三)协调反跨境腐败执法司法工作;
(四)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反跨境腐败工作;
(五)督促有关主管部门等健全廉洁合规管理体系,指导做好跨境腐败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处置;
(六)研究解决反跨境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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