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年6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26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算单位确定
  (一)土地增值税原则上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二)经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同一项目,含多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税务机关在受理清算申报之前,可以依纳税人申请,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间隔时间在12个月内;相邻开发;按照同一成本对象进行会计核算。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受上述间隔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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