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征管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征管期限公告如下:
一、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及非普通标准住宅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保障性住房为零。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优先采取核定转让收入或核定扣除项目的方法处理;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和5%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对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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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征管期限公告如下:
一、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及非普通标准住宅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保障性住房为零。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优先采取核定转让收入或核定扣除项目的方法处理;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和5%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对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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