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的公告
2024年4月22日
为促进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尽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局制定了《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现予以公布。请全体义务监督员自觉遵守并接受社会监督。
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
为确保义务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发挥其在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制定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如下:
一、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主动对集中采购过程和结果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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