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市监稽规〔2024〕4号

2024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章 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二)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
  (四)交易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
  (五)源代码、工具软件、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
  (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
  (七)在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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