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Program Trading on Securities Market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Program Trading on Securities Market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年4月12日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cys@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一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附件1: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三)使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业务规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职责制定程序化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建立程序化交易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统筹实施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

  第二章 报告管理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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