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Revision to the Provis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on of Listed Securities Compan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Revision to the Provis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on of Listed Securities Compan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年4月12日

  为落实《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督促上市证券公司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我会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2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igou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附件1:关于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第一段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

  二、第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并增加一款:“证券公司IPO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第三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并增加一款“上市证券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违规融资、违规担保等任何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利益及客户合法权益。”

  四、第四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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