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4月11日

  为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ushujuan@cbirc.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欺诈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第三条(目标任务)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第四条(工作流程)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
  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网络数据安全)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创新发展,依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必要的人员和资源投入,采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反欺诈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运行。

  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反欺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效,引导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消费者等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参与保险活动,营造良好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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