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Budgetary Investment Earmarking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or Water Transpor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Budgetary Investment Earmarking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or Water Transpor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24〕306号

2024年3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水运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提升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强化水运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2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建设应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布局规划》)和五年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不断完善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国家内河航运体系,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全面提升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支撑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布局规划》确定的“四纵四横两网”内河高等级航道。所称的港航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布局规划》布局的沿海主要港口范围内的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础设施。所称的长江船舶受电设施是指在长江沿线省份注册的船舶为在运营中使用岸电装置加装的受电设施。所有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运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一钱多用”,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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