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15号

202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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