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2]37号

2022年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