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2018年10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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