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Public Security in the Seal Industry (Draft for Public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公安部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Public Security in the Seal Industry (Draft for Public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公安部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年2月14日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1951年8月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在适用范围、申办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法制和行政审批改革进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适应印章业治安管理现实需要,有效打击渉章违法犯罪活动,充分保障用章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3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zaj123@126.com。

  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印章业规范发展,预防和打击私制、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印章定义】本条例所称印章包括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
  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用于非因私事务的个人名章。

  第四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印章业实行属地管理。
  【管理原则】公安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保证印章业管理规范。
  【协同管理】民政、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印章业宏观调控、合理布局,引导行业规模经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 印章制作单位管理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设立印章制作单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营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印章制作许可证。
  未取得印章制作许可证的,禁止经营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印章制作业务。

  第七条 【设立条件】申领印章制作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由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四)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五)从业人员无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私制、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等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至少有两名从事三年以上印章制作工作经历的人员;
  (七)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承接、登记、制作、检验、保管、领取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第八条 【设立限制】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条例所规定的印章制作业务。

  第九条 【审核程序】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印章制作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开办条件,于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向申请人颁发印章制作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抽样检测】领取印章制作许可证后,印章制作单位应当制作样章,按照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送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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