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 (深证上〔2024〕39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2018年1月12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
  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
  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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