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0]20号

2010年6月30日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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