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字[1997]19号

1997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  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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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  │  一、资产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11  │  应收款项
4  │  121  │  存货
5  │  131  │  待摊费用
6  │  141  │  待处理财产损失
7  │  151  │  固定资产
8  │  152  │  累计折旧
9  │  153  │  固定资产清理
10  │  154  │  在建工程
11  │  161  │  无形资产
│  │  二、负债类
12  │  201  │  借入款项
13  │  211  │  应付款项
14  │  212  │  应付工资
15  │  213  │  应交税金
│  │  三、业主权益类
16  │  301  │  业主投资
17  │  311  │  本年应税所得
18  │  312  │  留存利润
│  │  四、成本类
19  │  401  │  生产成本
│  │  五、损益类
20  │  501  │  营业收入
21  │  502  │  营业成本
22  │  503  │  营业税金
23  │  504  │  营业费用
24  │  511  │  营业外收支
25  │  521  │  税后列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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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或代理记账机构,下同)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计算出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个体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年度终了,个体户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111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销售存货、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账,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个体户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外币债权或债务等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外币账户(如外币应收款项、外币应付款项等)的增加或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或当年年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个体户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年末人民币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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