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政策

<独家>解读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政策
  
发文日期: 2009-06-25
作  者
 曾国萍 千里马
发文日期
 2009-06-25
作者单位
 

  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原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基础上,总结完善的最新的清算政策,新政策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纳税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清算前管理力度加大

  一是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将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二是关注会计核算。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税务机关将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三是实施专用票据。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开发项目,实行专用预售票据和专用销售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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