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mulgation date: 2016-05-18
Author |
陈国强 张泉 环境业务部 | Promulgation date |
2016-05-18 |
Author Company |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
“责令停产”等同于“责令停止生产”吗?看似相同,实则不同,在实践中也常被混同。如何正确区分“责令停产”和“责令停止生产”?在环保执法中,环保部门如何正确作出这两种行政决定?企业又如何正确应对?今天,阳光所环境业务部律师对这两个词语及其表示的行为性质和适用进行了辨析,以供大家参考。
单从字面上理解,停产即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和责令停止生产并无区别。但从法意上分析,二者却有着本质差异。本文从定义入手分析二者性质的不同,并重点从行政程序上进行比较,明晰环保部门该如何正确作出这两种行政决定以及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
一、责令停产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权利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对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才适用,需要报经政府批准。比如,《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在环保行政执法中,责令停产属于环境行政处罚。
二、责令停止生产属于行政命令
责令停止生产属于一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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