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五条
  
Promulgation date: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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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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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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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修订,除了第1款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调整、处罚力度加大之外,还在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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