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1-19
作 者 |
郑淑娜 主编 郭林茂 副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发文日期 |
2016-01-19 |
作者单位 |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依据以及权限范围的规定。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本条对部门规章的规定,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制定部门规章的职权没有规定,但一般认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因此,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署,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中的地位,宪法没有规定,实际上,它一直是被列入国务院的组成序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1995年3月18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的职责,对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部门规章的职权作了确认。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没有对审计署制定部门规章的职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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