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mulgation date: 2015-07-29
Author |
戴安微 | Promulgation date |
2015-07-29 |
Author Company |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
国际工程界有句老话叫“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尽管其体现的精神有待商榷,但却显示出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执行中的重要作用。今天,阳光所国际业务部戴安微律师拟结合FIDI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的规定,为您详解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不可抗力的索赔。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骚乱、恐怖活动等),它在各国法律中基本均是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已普遍被各种国际性合同所采纳,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如国际工程咨询师联合会FIDIC颁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即在第19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
具体到某一个项目合同,对合同双方而言何谓“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以及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定义有关。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概括式”,即规定构成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即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以“包括但不限于”的方式列出部分不可抗力的种类,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于合同明确列明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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