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
发文日期: 2026-04-29 英文版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为提升动植物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下称《办法》)等7部规章进行修改。其中,《决定》对《办法》修改如下:将第五条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修改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进境水果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具体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项中的“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修改为“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要求”。《决定》还对《办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等进行了修改。



(来源:海关总署)

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