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就修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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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5月1日。
《征求意见稿》涉及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另行制定原产地确定补充规则的规定;二是调整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考虑微小加工或处理的适用情形;三是增加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相关条款的规定。其中,《征求意见稿》将“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调整为“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