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
发文日期: 2026-04-02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啤酒生产企业(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根据《公告》,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