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
发文日期: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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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下称《公告》),自8月1日起生效。
《公告》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审查,明确可以将符合下列标准的非简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查:1.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2.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公告》规定了终止委托情形和文书送达事宜。另外,增加辽宁省、浙江省、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区域相应调整。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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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