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
发文日期: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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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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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237号--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