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事项
发文日期: 2025-09-29 英文版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94号公告,明确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

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等八类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根据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来源:海关总署)

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