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发文日期: 2025-09-29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至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细化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以及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法规链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