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25-07-16
英文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发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二是强化风险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其中,《办法》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规范外部融资,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