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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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出2024年第18号公告,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免税进口主体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办法》进一步规定,免税进口主体在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有关机器设备或基建物资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建立免税货物台账。免税进口主体申报进口的免税货物,不得超出台账备案的商品范围及数量。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