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5-07-14
英文版
近日,教育部等两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通知》就学位证书应包括的内容做出要求,明确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
教育部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