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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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国税总局随即公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办法》提出,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办法》还明确,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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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