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
发文日期: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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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下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下称《规程》)。
根据《规程》,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规程》明确,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应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规程》还指出,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来源: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