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
发文日期: 2026-01-22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出《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其中,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来源:财政部)

法规链接:《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