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启用公自用物品业务电子版单证
发文日期: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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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35号公告,决定启用公自用物品业务电子版单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启用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电子版单证与原纸质版单证样式一致,效力相同。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自用物品申报模块,应用“综合查询”项下各对应功能,可打印上述电子版单证。公告明确,启用电子版《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供货凭据联和申请人收执联,取消备案地海关联和监管地海关联,无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同时使用。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5号--关于启用公自用物品业务电子版单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