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
发文日期: 2025-10-21 英文版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通知》指出,化妆品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的规定,并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规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