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就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意
发文日期: 2025-08-01 英文版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8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备案应当以网站或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为基本单元。办理信息服务备案,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网站或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主办单位应当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三个条件。《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网站或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首页或者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编号。不得发布疫苗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以及国家药监局规定不得发布的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信息。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规链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