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事项
发文日期: 2025-08-01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公告》还提出,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