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移民局出台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25-07-31 英文版
近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境外人员以开展商务交流、国际会展、国际培训等活动为主要目的,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境外经浦东国际机场进入商务合作区的,应当由邀请机构提前48小时通过商务合作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规定》进一步明确,境外人员应当持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经移民管理机构查验准许后进入、离开商务合作区。境外人员可以在商务合作区停留30日。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境外人员或者邀请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延长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



(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

法规链接:《关于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通行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