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
发文日期: 2025-07-30 英文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职责等。《规定》还指出,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法规链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