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25-07-29 英文版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62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对进区的境外人员,海关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实施入境卫生检疫,上述人员自国际侧联检区进区。对出区离境的境外人员,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开始实施出境卫生检疫。《办法》规定,已入区境外人员需进境时,应当经国际侧联检区出区进境,对其携带的境外行李物品,海关按进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境内人员不得携带由境外人员带入区内的免税物品出区。《办法》还提出,区内免税、保税货物流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依法实施检验后方可在区内销售、使用。



(来源:海关总署)

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