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发文日期: 2025-07-25 英文版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下称《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办法》明确,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国家发改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国家发改委结合实际确定。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链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