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货物税收政策
发文日期: 2025-07-23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统称《通知》),均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与中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一是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港内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零关税”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三是对“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以及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补缴进口税收。对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来源:财政部)

法规链接:《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